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实行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进口服装货物清单》(见附件1)中编号为采信的服装,可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根据《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要求、适用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见附件2)对进口服装进行检验。
三,检验报告的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对进口服装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附有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人),除符合《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检验机构应获得CNAS实施的CMA或ISO/IEC 17025认可,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互认协议(ILAC-MRA)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的认可,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
(2申请方法
申请人应当按照“采信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 . Single Window . cn)-业务申请-标准版申请-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申报要求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申请进口货物实施采信的,应根据“检验结果需要采信”的类型在“货物属性”栏进行申报,并在货物项目编号对应的“产品合格”栏录入“采信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随附文件”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4)。海关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