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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怎么制作?一文看懂
有哪些依据?

海运、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怎么制作?一文看懂


有哪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和《关于调整水、空舱单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等相关公告。

 

传输的时间要求?

 

电子舱单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电子舱单数据:

 

水路运输

 

1 .入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货前24小时;通过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应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前24小时装货。

 

入境非集装箱船舶抵达中国首个目的港前24小时;在航行的24小时内,到达中国第一个目的港之前。

 

3 .如果进港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和非集装箱货物,应按第1项和第2项分别发送。

 

4 .进港客货班轮(航程不足24小时),在货物装载开始前2小时。

 

5 .其他短途船舶(航程不足24小时)入境,在装货开始前4小时。

 

货物在国内港口转船时,应在入境船到达卸货港之前。

 

空运

 

如果进入中国的航程少于4小时,在飞机起飞之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应当在4小时前抵达中国的第一目的港。

 

如何规范灌装?

 

舱单发送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舱单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原始舱单数据项的填报条件和规范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144号公告附录1、附录14、附录15。

 

危险品相关数据项填写规范如下:舱单发送人应当准确填写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舱单数据信息。

 

危险品编号

 

填写联合国危险品标志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

 

填写能够提供危险品详细信息的联系人姓名。

 

危险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如果原始舱单的收货人是“按单订购”,必须填写通知人的联系电话。

 

如果通信类型代码为TE(电话),则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电话号码(国际前缀+国家代码+区号+电话号码)。

 

如果通信类型代码是FX(电传),则以国际标准格式填写电传号码。

 

如果通信类别代码是EM(电子邮件),请填写标准电子邮件地址。

 

通信模式类别代码

 

填写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注意

 

根据数据项填充的要求,如果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则应填充其中一个数据项,相关的数据项也应填充。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属于上述数据项相关的情况。

 

填错了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温馨提醒

 

再次,海关会提醒企业如实填报和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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